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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005

(2013)川执字第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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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蕾。被执行人:孙北京。

申请执行人马蕾与被执行人孙北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款项已经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家华

代理书记员:刘娇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