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静,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淑平,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于淑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密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静于2013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淑平给付投资款56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56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淑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静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于淑平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1)密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杨静发现被执行人于淑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于淑平所欠56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立民代理审判员:吴铭奂代理审判员:姜宁
书记员: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