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作传,男,55岁,汉族,住雷州市蓄牧局宿舍。被执行人雷州市覃斗职业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黄舟,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同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雷州市覃斗职业高级中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雷州市覃斗职业高级中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雷州市覃斗职业高级中学至今尚未履行。同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14)湛雷法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雷州市覃斗职业高级中学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斗信用社(账号:800200000********)存款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雷州市覃斗职业高级中学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斗信用社(账号:800200000********)存款6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雷州市覃斗职业高级中学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覃斗信用社(账号:800200000********)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获审判员:官永生审判员:李墨
书记员:陈如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