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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XX与朱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字第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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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文书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XX。被申请人朱XX。

朱XX与朱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昌农仲案(2012)52号仲裁裁定书,因朱XX不履行,申请人朱XX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昌农裁(2012)52号仲裁裁定书的裁定主文0.5米耕地不明确,本院在执行中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不明确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昌农仲案(2012)52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金生代理审判员:孙绍军代理审判员:刘静波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