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XX。被申请人朱XX。
朱XX与朱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昌农仲案(2012)52号仲裁裁定书,因朱XX不履行,申请人朱XX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昌农裁(2012)52号仲裁裁定书的裁定主文0.5米耕地不明确,本院在执行中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不明确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昌农仲案(2012)52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金生代理审判员:孙绍军代理审判员:刘静波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