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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成效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稷执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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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山西省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法定代表人李俊明,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何成效,又名何畅霄,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第八居民组人,住本村。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成效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稷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稷山县太阳乡丁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稷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乔雁鹏执行员段焕东执行员孙红义

书记员:张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