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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申请人黄因庆与被执行人李成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拘留决定书

(2013)稷执字第20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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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李成良,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因庆与被执行人李成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成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李成良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张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