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法,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军强,男,系稷山县化峪镇政府干部,住稷山县化峪镇。被执行人阚应帅,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宁翟保村。被执行人史文娟,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阚应帅、史文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在收到稷计生征字[化2012]第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稷计生征字[化2012]第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二、二被执行人阚应帅、史文娟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杜东波执行员贾志辉
书记员:张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