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刘振平,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青霞与被执行人刘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振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振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张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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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刘振平,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青霞与被执行人刘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振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振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书记员:张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