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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瑞强、郑赛赛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稷行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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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征收文书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稷山县稷峰街。法定代表人杜广法,系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军强,男,系稷山县化峪镇政府干部,住稷山县化峪镇。被执行人张瑞强,男,198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开西村。被执行人郑赛赛,女,199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瑞强、郑赛赛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在收到稷计生征字[化2011]第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稷计生征字[化2011]第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强制执行。二、二被执行人张瑞强、郑赛赛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元,如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任赞毅执行员杜东波执行员贾志辉

书记员:张健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