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晋执字第0016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庆奎职务村主任被执行人郑礼信。

本院在执行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郑礼信农业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礼信不能自动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郑礼信进行了银行存款、汽车、商品房的查询均无结果。欠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40000元承包金,除强制执行3.766吨小麦,每公斤小麦2.2元×3766公斤=8285元。剩余31715元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槐树镇龙泉固村民委员会亦不能提供其他可被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执行(2013)晋执字第00161号执行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江深执行员李战水执行员高利虎

书记员:常建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