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温海,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刘家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立祥,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温海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刘家庄子村民委员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石温海重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石温海的本次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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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石温海,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刘家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立祥,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温海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明村镇刘家庄子村民委员会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石温海重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石温海的本次申请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郭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