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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显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平执字第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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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显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曲栋磊,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风肖,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平与被执行人曲栋磊、孙风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显平撤回对曲栋磊、孙风肖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