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显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曲栋磊,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风肖,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平与被执行人曲栋磊、孙风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显平撤回对曲栋磊、孙风肖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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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显平,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曲栋磊,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风肖,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显平与被执行人曲栋磊、孙风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显平撤回对曲栋磊、孙风肖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