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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平执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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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张舍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08-1。负责人王付兴,主任。被执行人王希芹,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希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6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