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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娇、焦马与微山县马坡镇居桥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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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娇。申请执行人焦马。被执行人微山县马坡镇居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居龙恩,主任。

申请执行人焦娇、焦马与被执行人微山县马坡镇居桥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济民再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微山县马坡镇居桥村民委员会的房屋三间及执行人在马坡镇财政所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