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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英德市九龙镇石角村民委员会与成神兴、王房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英法九民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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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英德市九龙镇石角村民委员会。地址英德市九龙镇石角村。法定代表人成前通,村委会主任。被告成神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被告王房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福清,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九龙镇石角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成神兴、王芳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德市九龙镇石角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德市九龙镇石角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邓志捷

书记员:李广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