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二审 · 2014

韶关市浈江区乐怡网吧与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裁定书

(2014)韶中法行终字第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其他行政行为文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浈江区乐怡网吧(以下简称:“乐怡网吧”)。诉讼代表人:林志升,负责人。诉讼代理人:林志铭,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系“乐怡网吧”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浈江分局”)。法定代表人:陈良素,局长。诉讼代理人:肖瑞传,“公安浈江分局”法制科副科长。诉讼代理人:曾志成,“公安浈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科员。原审第三人:韶关市浈江区文化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浈江文化局”)。法定代表人:宋柏均,局长。诉讼代理人:黄得丰,“浈江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乐怡网吧”因诉“公安浈江分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4)韶浈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进行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安浈江分局”于2013年2月25日制作的韶浈公字(2013)001号《关于建议吊销乐怡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函》中有关:“鉴于乐怡网吧多次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违法情节严重,且属于累犯。我局为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建议贵局吊销乐怡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意见,是一种建议,并不是吊销许可证的决定,没有强制性因素,该建议本身不能对直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具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该建议还需依赖后续行为,即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起作用。因此,“公安浈江分局”的该内部行政行为虽然外部化,但仍属于倡导性阶段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对“乐怡网吧”本案所诉行政行为,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乐怡网吧”的起诉正确,应当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靖审判员:徐肇廷审判员:李应富

书记员:李羿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