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良。被执行人:王倩。
申请执行人王良与被执行人王倩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宽民一初字第0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33315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17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潘兆德
书记员::张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