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铁光。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宽甸镇新开路道东。法定代表人:吕振新
申请执行人陈铁光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保安服务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宽甸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宽劳人仲字(2013)第1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金7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7380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宽甸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宽劳人仲字(2013)第141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扬
书记员::王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