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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玉民申请执行鸡西市天源煤矿工伤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城法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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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民,男。被执行人鸡西市天源煤矿。法定代表人林发佳,男。

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鸡劳人仲裁字(2012)第108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宗秀

书记员:林海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