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柱森。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柱森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安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14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以人民币15404.67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岸民
书记员:唐强(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