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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龙执22

(2014)深宝法龙执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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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柱森。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柱森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安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14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海安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以人民币15404.67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岸民

书记员:唐强(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