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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凌超群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8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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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凌超群。被执行人深圳市欧铭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工业一路**信隆大厦**南面。法定代表人黄尤均。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23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欧铭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娄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