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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丙芹与郝晓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城执字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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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子龙,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华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子龙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3)第13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3)第139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陶志胜

书记员:王晓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