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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传友与威远县三板桥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威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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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传友,男,生于1969年2月28日,汉族,住威远县观音滩镇。被执行人威远县三板桥煤矿法定代表人田军。

陈传友依据威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劳人仲案字(2013)16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威远县三板桥煤矿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威执字第2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威远县三板桥煤矿给付赔偿款58173元,交纳执行费7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远县三板桥煤矿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周沁

书记员:郭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