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覃小玲。被执行人李梦。
覃小玲诉李梦、李子谦共有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覃小玲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的房屋补偿款13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梦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覃小玲支付130000.00元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覃小玲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追偿,并自愿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李梦即按该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覃小玲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本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彭云执行员何利平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