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军。被执行人:江连胜。被执行人:杨世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军与被执行人江连胜、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军于2013年11月2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执行长王俊杰执行员肖志海执行员赵建生*
书记员:潘孝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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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邢军。被执行人:江连胜。被执行人:杨世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军与被执行人江连胜、杨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军于2013年11月2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执行长王俊杰执行员肖志海执行员赵建生*
书记员:潘孝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