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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傅刚与郭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宽民执字第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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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傅刚。被执行人:郭娟华。

申请执行人傅刚与被执行人郭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宽民一初字第03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8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宽民一初字第03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秀敏

书记员::王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