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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苏某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4)定法执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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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26日,住定边镇邮政家属院,个体户。身份证号:612726196405262741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定边镇木业南街十里香油坊对面,个体户。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史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借款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史某某主动履行12000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5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