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5月26日,住定边镇邮政家属院,个体户。身份证号:612726196405262741被执行人史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定边镇木业南街十里香油坊对面,个体户。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史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借款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史某某主动履行12000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5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定平审判员:万林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