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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2013)定法执字第00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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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宋某、白某。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宋某、白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宋某、白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5100元,下剩部分及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追偿,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