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高某。
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被我院司法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立军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白小林
书记员:董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