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贺某。
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忠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书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孟昭江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