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邵某。
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刘定平审判员:万林
书记员:高建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