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定民初字第0201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4000元,本案现已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2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建文审判员:高俊祥审判员:吴瑞山
书记员:宋霄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