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X新。被执行人蒋X德。
申请执行人蒋X新与被执行人蒋X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X新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制。
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蒋X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X德履行本院(2011)龙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5日本院传集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蒋X新与被执行人蒋X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蒋X德补偿申请执行人蒋X新劳务费人民币6800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200元;申请执行人蒋X新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金。现被执行人蒋X德已依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革审判员:陈胜龙审判员:谭代权
代书记员:廖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