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负责人王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庄严。被执行人王文平。被执行人赵大同。被执行人沈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徐新证执字第94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庄严、王文平、赵大同、沈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庄严、王文平、赵大同、沈燚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庄严、王文平、赵大同、沈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庄严、王文平、赵大同、沈燚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3.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安礼奇执行员王军民执行员葛凤洋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