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振宁。被执行人林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30091号公证书,受理黄振林申请执行林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CZ**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蒲军
书记员:唐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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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振宁。被执行人林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30091号公证书,受理黄振林申请执行林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CZ**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蒲军
书记员:唐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