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黄振林与林强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2014)高新执字第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振宁。被执行人林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30091号公证书,受理黄振林申请执行林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林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CZ**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蒲军

书记员:唐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