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负责人吴丽波,主任。被执行人王永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潘守文,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永起、潘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永起、潘守文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永起、潘守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的未履行标的为344313.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外执字第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永起、潘守文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苏长友代理审判员:张世清
书记员:曹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