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新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显禄,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庆与被执行人陕西天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申请执行标的达成和解,且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文成审判员:史建民审判员:岳清华
书记员:熊伟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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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新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显禄,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庆与被执行人陕西天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申请执行标的达成和解,且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文成审判员:史建民审判员:岳清华
书记员:熊伟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