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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乃潭、马郑冰、郑盛永、吴贻群、罗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4)鼎执行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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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乃潭。被执行人马郑冰。被执行人郑盛永。被执行人吴贻群。被执行人罗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秦、马郑冰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罗秦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9060322010100100074110内的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冻结被执行人马郑冰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9060317010100100130618内的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周冬冬审判员:褚培淳

书记员:林双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