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乃潭。被执行人马郑冰。被执行人郑盛永。被执行人吴贻群。被执行人罗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秦、马郑冰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罗秦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9060322010100100074110内的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冻结被执行人马郑冰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号9060317010100100130618内的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周冬冬审判员:褚培淳
书记员:林双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