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桂花。被执行人被告王滨。被执行人王艳华。被执行人潘家俊。被执行人陈起滔。被执行人王灿谋。被执行人杨廷安。被执行人郑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鼎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家俊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家俊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张利群代理审判员:缪霄晖
书记员:朱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