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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罗爱华,吴仕锦,吴周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3)鼎执行字第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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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代表人翁时希,行长。被执行人罗爱华。被执行人吴仕锦。被执行人吴周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鼎市人民法院(2012)鼎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鼎执行字第44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周柿所有的房地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吴周柿所有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冬冬审判员:张利群审判员:褚培淳

书记员:林双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