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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福建高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山贸易公司)、周文金、曾月娥、朱丽君、李承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鼎执行字第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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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鼎市。负责人翁时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高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周文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文金。被执行人曾月娥。被执行人朱丽君。被执行人李承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高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山贸易公司)、周文金、曾月娥、朱丽君、李承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周文金、曾月娥所有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朱丽君、李承钰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查封,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暂无法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张利群代理审判员:缪霄晖

书记员:朱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