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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白龙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

(2013)肥东执字第01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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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白龙支行。负责人:江理琪,行长。被执行人刘加法,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毕典松,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章德艮,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白龙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加法、毕典松、章德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加法、毕典松、章德艮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加法与毕点平(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加法及其妻毕点平(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银行存款11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含诉讼费1040元、执行费1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计振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