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被执行人蔡金海,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蔡善锁,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蔡金海、蔡善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金海、蔡善锁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蔡金海、蔡善锁银行存款13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计振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