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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肥东执字第008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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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被执行人蔡金海,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蔡善锁,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蔡金海、蔡善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1)肥东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金海、蔡善锁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蔡金海、蔡善锁银行存款13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计振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