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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烟牟执字第1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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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06)烟牟执字第1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土地一宗。现因该村有项目引进,需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了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胡家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海全审判员: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

书记员:毕志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