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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武宁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吉波、张秀勤、刘吉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烟牟执字第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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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刘吉波,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秀勤,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吉修,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林国杰,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刘吉波、张秀勤、刘吉修、林国杰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海全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