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刘吉波,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秀勤,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吉修,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林国杰,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刘吉波、张秀勤、刘吉修、林国杰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海全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