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车凌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烟牟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车凌宇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加贝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