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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车凌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烟牟执字第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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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车凌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烟牟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车凌宇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贺加贝

书记员:徐永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