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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峰与烟台市福山区南苑实业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烟牟指执字第1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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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峰。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南苑实业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潘峰申请执行烟台市福山区南苑实业公司、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依法委托烟台嘉利达拍卖行有限公司对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南关居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福山区南苑街东首房产一宗(房产证:福自字第**,包括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2013年7月5日李玉波(身份证号码:××)以1955800元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峰同意终结两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1)烟牟指执字第13号、第14号两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世东审判员:曲玉波审判员:隋卫东

书记员:牟永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