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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陆进与镇江冶金工业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徒执字第0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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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进,女,汉族,1969年8月生。被执行人镇江冶金工业供销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禹山北路**。法定代表人韩镇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彬,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陆进与被执行人镇江治金工业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徒辛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镇江冶金工业供销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陆进借款本息376355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陆进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3782680元(不含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将其持有的《非农业用地清查登记证》(编号:区-0006)项下的集体土地20年租赁使用权及此前应收取租赁费作价4340507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陆进。申请执行人陆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达成已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也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徒辛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裁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潘光耀执行员李焱执行员李寿海

书记员:顾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