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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市翔翔大型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新兴文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镇执民字第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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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组织机构代码:70488346-2。法定代表人卢晓。被执行人宁波市翔翔大型紧固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莘峰村詹家******织机构代码:144893549。法定代表人李荣祥。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兴文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莘峰村詹家****构代码:563856857。法定代表人沈建国。被执行人李荣祥,男,1955年9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翔翔大型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新兴文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荣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翔翔大型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市新兴文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荣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镇海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141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