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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1)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市支行与江志林、王接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镇执民字第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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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市支行,住所地本区庄市街道兆龙路**,组织机构代码:84434682-9。法定代表人郑国君。被执行人江志林,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王接军,1968年7月29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本区。被执行人江志定,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张夏娇,1957年11月16日出生,住本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志林、王接军、江志定、张夏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志林、王接军、江志定、张夏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市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市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54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